首页 组织机构 通知公告 人才招聘 师资队伍 博士后工作 规章制度 办事流程 文档下载 常见问题 师德建设 人事视窗
1 2 3 4
通知公告

人才引进
人事管理
师资管理
劳资管理
博士后工作

通知公告 劳资管理

关于教职工探亲路费、子女保育费报销的通知

2013年03月06日 18:37 点击:[]

为更好服务教职工,现将2013年教职工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探亲假、探亲路费保险),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因此教职工探亲不再另外安排假期,但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

(一)符合探亲的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3.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予以全额报销。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以本人当年岗位工资为基数,30%以内部分由本人承担,超过30%部分由学校予以报销。

(三)往返车船费参照标准

1.乘坐火车的,一律按硬座票价报销,女职工年满50周岁,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硬卧票价报销。

2.乘长途汽车的,凭票据按实报销。

3.乘飞机的,按火车硬座或硬卧价报。

4.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原因,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5.乘动车仅限上海车票,其它一律不报。

(四)相关说明:

(1)父母是指自幼抚养本人长大,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探亲待遇。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4)已婚探父母的,若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期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5)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退休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子女保育费报销

1.教职工子女入幼儿园,可凭当年保育费发票(餐费、日常生活用品票据不能报销)报销保育费。报销额度350/年,双职工的按700/年。

2.属于双胞胎的,本校负责报销一个孩子的保育费,另一孩子由对方单位报销。如配偶无工作的,须出据无经济来源相关证明。

3.幼儿保育报销三年,即小班、中班、大班,托班的保育费不予以报销。

4.子女在配偶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凭对方单位出具的当年参保收据报销。

三、报销程序和时间安排

1.报销程序:教职工填写探亲路费报销单,并附往返路费车票,或教职工提供子女保育费发票,人事处审批签字后交财务处报销。

2.报销时间: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报销每年集中办理2,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10月份。

2013年上半年报销时间截止 331 ,请各相关教职工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人事处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上一条:关于发布我校2012年教职工体检、自负医疗费报销及大学生健康情况报告的通知下一条: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邮编:310018 联系电话:0571-87557038 邮箱:rsgl@zufe.edu.cn

Copyright © ued体育 人事处 浙ICP备05014573

学校首页 | 人事处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