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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工人工资发放形式及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的通知

2008年01月23日 10:45 点击:[]

各有关部门:

在校本部工作的临时用工,已于2007年底根据《劳动合同法》全面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将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形式说明如下:

一、学校经费发放工资的人员,20081月至3月的工资由人事处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据实代扣代缴;

二、学校经费支付,原为部门发放工资的人员按原途径办理,应交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费请与财务处结算;

三、由部门创收经费发放工资的人员,请部门代扣后将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交财务处结算。

具体缴费情况请见 附表

人事处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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