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A在B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2014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A分三批取走;2月15日A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A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A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B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B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A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A是不是准时进库是A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A认为B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B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B仓库于是拒绝A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问题:
(1)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