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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2010年09月01日 10:31 浙财院〔2003〕099号 浏览:次

高校实验室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验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不仅是高校办学实力的标志,而且是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抓好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校各专业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公共基础实验室。

二、考核内容

包括实验室管理队伍、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环境与安全管理和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六大部分内容,具体参见《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体系及方法》。

三、考核指标和方法

考核评估指标共六大项24小项,总分为100分,另有特色附加指标三项,共计20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具体参见《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体系及方法》。

四、组织机构

1、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学校督导组、有关二级学院(系)、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人事处及保卫处等共同参加的学校考核评估小组,具体实施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

2、各二级学院(系)、部成立相应的自查自评工作组。

3、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具体组织相关工作。

五、考核办法

1、各二级学院(系)、部自查自评工作组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体系及方法》进行自评,确认后提交《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汇总表》(自评结果)、《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基本数据表》、自评总结材料,并准备相应考核评估材料。

2、学校考核评估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和有关材料评审,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汇总表》,确定评审结果。

3、评审结果由学校考核评估小组负责人确认后,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通过发文的形式公布,负责实施相应奖罚措施。

六、考核时间

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每一学年考核评估一次,于当年五月份进行考核评估。

七、奖罚措施

1、实验室考评纳入全校对二级学院教学考核体系,其考评结果在教学考评指标中占一定权重。

2、评价不合格的实验室要限期整改,有关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优,同一实验室两年连续限期整改,有关责任人将被视为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同一实验室三年连续限期整改将作为责任人下次聘任相同岗位的否决条件,同时,对该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责任在院系领导班子的将记入班子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奖励6000元、连续三年(含三年)评优的实验室奖励10000元,并对分管领导和实验室负责人全校通报表扬。奖励资金具体由所属教学单位自行分配,用于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并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考核评估说明

1、考虑到大学科的差异性,本评估办法执行中,对个别特殊实验室可适当调整具体指标要求。

2、对于专款拨入建设的实验室,按拨入单位要求可适当调整部分指标。

3、对于学校公共基础实验室,部分指标可参照省基础实验室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微调由评估专家小组根据实验室类别掌握。

九、本办法附件

1、《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基本数据表》

2、《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汇总表》

3、《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考核评估体系及方法》

十、解释权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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