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函〔2024〕54号)总体安排,教育部学位中心已于近期启动2024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现就做好学校自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安排和对象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开展,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程序包括参评对象确认、单位自评、信息采集、信息核查、信息公示、学生满意度调查、社会声誉度调查、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专家评议等9个环节。2024年度参与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对象包括初次评估和定期评估两类。其中定期评估是指初次评估结果“合格”、且距离上次评估已满五年的机构和项目,以及2022年评估结果为“有条件合格”且限期整改完成后应再次评估的机构和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结果是项目延期变更的重要依据,请相关项目所在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对照《2024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2),客观检查分析办学情况,准确完整提供评估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补证材料,对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性和文字质量负责。对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一经查实,评估结果将认定为不合格。
请相关学院指定1名项目联系人,加入“2024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群”(QQ号:923851812),工作群主要用于工作进展通告及线上答疑等。
三、工作流程
(一)学院自评。9月20日(星期五)前,参加本次评估的项目所在学院认真开展自评,准备自评材料。自评材料须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电子版形式(含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报送学校国际处(材料清单见附件3)。
(二)学校审核。9月27日(星期五)前,校国际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报经学校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学位中心。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际处惠兰心,电话:0571-87557053,邮箱:international@zufe.edu.cn。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4年8月21日